(1)為保證采購的產品符合規定的要求,應選擇合適的供貨方。對供貨方供應能力的確認,可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。
1)對供貨方的能力和質量體系迸行現場評價或評估。
2)對產品樣品進行評價。
3)對比類似產品的歷史情況。
4)對比類似產品的試驗結果。
5)對比其他顧客的使用經驗。
(2)對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,進場時必須具備正式的出廠合格證和材質證 明書。如不具備或證明資料有疑義,應抽樣復驗,只有試驗結果達到國家標準的規定和技術文件的要求時方可采用。
(3)工程中所有的鋼構件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和有關質量資料。由于運輸安 裝中出現的構件質量問題,應進行分析研究,制定糾正措施并落實。
(4)凡標志不消或懷疑質量有問題的材料、鋼結構構件或受工程重要性程 度決定應進行一定比例試驗的材料,需要進行追蹤檢驗,以控制和保證其質量可靠性,對材料和鋼結構構件等,均應進行抽梭,對于進口材料應進行商檢。
(5)材料質量抽樣和檢驗方法,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設計要求,要能反 映該批材料的質量特性。對于重要的構件應按合同或設計規定增加采樣的數最。
(6)對材料的性能、質量標準、適用范圍和對施工的要求必須充分了解, 慎重選舞和使用材料。直日士早條的選用應符合母材的等級,油漆應注意上、下層的用料選擇。
(7)材料的代周要征得設計者的認可。